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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一, 2月 02, 2004

問題解答

「一次得救,永遠得救」是什麼意思,有何聖經根據? 信主的人若犯罪﹝故意或無意﹞仍可得救嗎?

聖經中並沒有正式的寫出「一次得救,永遠得救」,聖經提到的是上帝籍著耶穌基督把救恩賜給我們,使我們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。「我們」就是指那些被上帝揀選相信衪的人。上帝的旨意是永恆的,上帝不會作後悔的事,上帝在永恆中間揀選了我們,上帝絕對不會丟棄我們,上帝會保守、幫助我們遠離罪惡,直到末日;使我們能夠無瑕無疵的來到神面前,享受永生的禮物,與神永不分離。沒有任何人或魔鬼可以改變上帝永恆的旨意,因此,我們可以說,一個真正重生得救的人不會滅亡;一次真正的得救,就必會永遠得救;我們無須多次的得救才可得永生。

事實上,在得救的事情上,我們都是被動的。是上帝揀選了我們,不是我們揀選了上帝。如果有人認為「一次得救,不是永遠得救」,這就等於認為:「我們得救還是要靠自己的。」這是完全不合聖經真理的。

相關經文:
「正如你曾賜給他權柄,管理凡有血氣的,叫他將永生賜給你所賜給他的人。」
﹝約17:2﹞
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:他所賜給我的,叫我一個也不失落,在末日卻叫他復活。」
﹝約6:39﹞
「凡父所賜給我的人,必到我這裡來;到我這裡來的,我總不丟棄他。」
﹝約6:37﹞
「我又賜給他們永生,他們永不滅亡,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。」
﹝約10:28﹞
「因為 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。」﹝羅11:29﹞

問題是,神所豫定要得救的人,如果已經真正得到救恩,有沒有可能再墮落?

相關經文:
「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、嘗過天恩的滋味、又於聖靈有分、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、覺悟來世權能的人,若是離棄道理,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。因為他們把 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,明明地羞辱他。」﹝來6:4-6﹞


我相信這段經文大概可以給我們兩個提醒:

第一、這段經文有一種嚴厲的提醒作用,使我們儆醒,不要以為得救後可以隨便犯罪,警告我們不要成為那種墮落的人。事實上,第10章39節:「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,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。」這就證明,這番話是想我們積極。保羅說:「恐懼戰兢作成得救的工夫」(參:腓二12) 耶穌說:「天國是努力進入的」(參:太十一12)

第二、這段經文告訴我們,「蒙了光照、嘗過天恩的滋味、又於聖靈有分、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、覺悟來世權能」,並不是一定得救的人。那麼,這一段所講的人是曾經真正得救的人嗎?

猶大曾經是耶穌的門徒,就是那種「蒙了光照、嘗過天恩的滋味、又於聖靈有分、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、覺悟來世權能」的人。猶大出賣了耶穌,最後內疚自殺。我相信猶大不能得救,耶穌在約翰福音17章12節稱他為「滅亡之子」。我相信猶大不是出賣耶穌「那一刻」才開始墮落的,他從來沒有真正得救。事實上,耶穌在揀選猶大作門徒時,已經知道猶大是魔鬼的。「從起 初就知道他要賣耶穌」(約6:64)

在馬太福音26章,耶穌和門徒的最後晚餐時,耶穌說:「我實在告訴你們:你們中間有一個人要賣我了。" 」門徒一個一個地問耶穌:「主,是我麼?」只有賣耶穌的猶大問他說:「拉比,是我麼?」耶穌說:「你說的是。」

只有猶大稱呼耶穌作「拉比」,而不稱呼耶穌作「主」。很多人因此相信,猶大與基督從來沒有「主」跟「僕人」的關係。猶大從來沒有把生命給主管理。猶大不是曾經得救然後墮落,他是從來沒有真正得救。結論是:真正得救的人是不會墮落的。

信主的人若犯罪﹝故意或無意﹞仍可得救嗎?

我相信基督徒在真正重新得救以後犯罪,還是可以得救的,我們要認罪悔改。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 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」(約一1:9)

那麼,若然基督徒故意犯罪又如何呢?事實上,幾乎沒有一種罪是犯的人沒有意志的成分在裡面的,因此我們很難說有哪一些罪不是故意犯的。我們可以這樣說,真正的基督徒犯罪是偶然的失敗,而不是任意的抵擋上帝。只要我們去認自己的罪,上帝必不離棄我們。

當然,這絕對絕對不是說,基督徒可以隨便的犯罪;基督徒不可以濫用上帝的恩典。基督徒應該儆醒,免得墮落在罪惡當中。而事實上,一個已經信主的人,如果仍然經常故意犯罪,那麼他的信心就被人懷疑了。雅各說:「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。」(雅2:17) 又說:「只是你們要行道,不要單單聽道,自己欺哄自己。」(雅1:22) 任何人都不可以騙到上帝,上帝清楚知道我們的真偽。

最後,略談一下在馬太福音第12章 31-32 節:「所以我告訴你們: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,都可得赦免;惟獨褻瀆聖靈,總不得赦免。凡說話干犯人子的,還可得赦免;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,今世、來世總不得赦免。」基督徒會否褻瀆聖靈呢?我相信不會的,因為在之前的一節,馬太福音第12章30節:「不與我相合的,就是敵我的;不同我收聚的,就是分散的。」所以我相信,一個不願意接受聖靈所施行救恩的人,就是一個褻瀆聖靈的人;是一個沒有辦法從罪惡中間得著赦罪恩典的人。因此褻瀆聖靈的人也就不能赦免了。

我相信希伯來書第10章 26-31 節提到的,大概就是這個意思:

「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,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。人干犯摩西的律法,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;何況人踐踏 神的兒子,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,又褻慢施恩的聖靈,你們想,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?因為我們知道誰說:「伸冤在我,我必報應。」又說:「主要審判他的百姓。」落在永生 神的手裡,真是可怕的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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